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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產生靜電場所的防靜電接地知識
易產生靜電場所的防靜電接地知識
(1)生產、貯存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設備、貯罐、管道、機組和利用空氣干燥、摻合、輸送易產生靜電的粉狀、粒狀的可燃固體物料的設備、管道以及可燃粉塵的袋式集塵設備,在爆炸危險環境內,設備及管道易產生和集聚靜電,當設計中有防靜電接地要求時,必須按設計規定進地可靠接地,以防止產生靜電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發生。
如無設計要求時,其防靜電接地的安裝,除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防靜電接地的標準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防靜電的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共同設置,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接地的規定;只作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每一處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2)設備、機組、管道等的防靜電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體或接地干線相連,除并列管道外不得串聯接地。
3)防靜電接地的安裝,應與設備、機組等固定接地端子或螺栓連接,于M10mm,并應有防松裝置和涂以電力復合脂。當采用焊接端子連接時,管道強度。連接螺栓不應小不得降低和損傷
4)當金屬法蘭采用金屬螺栓或卡子緊固時,可不另裝跨接地線。在腐蝕條件下安裝前,應有兩個及以上螺栓和卡子之間的接觸面去銹和除油污,并應加裝防松螺母。
5)當爆炸危險區內的非金屬構架上平行安裝的金屬管道相互之間的凈距離小于100mm時,宜每隔20m用金屬線跨接;金屬管道相互交叉的凈距離小于100mm時,也應采用金屬線跨接。
6)容量為50m3及以上的貯罐,其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且接地點的間距不應大于30m,并應在罐體底部周圍對稱與接地體連接,接地體應連接成環形的閉合回路。
7)易燃或可燃液體的浮動式貯罐,在無防雷接地時,其罐項與罐體之間應采用銅軟線作不少于兩處跨接,其截面不應小于25mln2,且其浮動式電氣測量裝置的鍺裝電纜埋入地中長度不宜小于50m,且應在引入貯罐處將鋁裝、金屬外殼可靠地與罐體連接。
8)鋼筋混凝土的貯罐或貯槽,沿其內壁敷設的防靜電接地導體,應與引入的金屬管道及電纜的銷裝、金屬外殼連接,并應引至槽、罐的外壁與接地體連接。
9)非金屬的管道(非導電的)、設備等,其外壁上纏繞的金屬絲網等,勻地纏繞,并應可靠地接地。
10)可燃粉塵的袋式集塵設備,織入袋體的金屬絲的接地端子應接地。
11)皮帶傳動的機組及其皮帶的防靜電接地刷、防護罩,均應接地。
(2)為了防止高電位引人爆炸危險環境所產生的電火花弓[起爆炸事故的發生,故引入爆炸危險環境的金屬管道、配線的鋼管、電纜的鋁裝及金屬外殼,均應在危險區域的進口處接地
